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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性质再论/周鹏龙(6)
  早期杰出自然法学派学者洛克从自然法角度阐述与劳动权相关问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同等重要,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存的生活资料进而享有财产权。卢梭认为,劳动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人都要劳动,处在社会中的人应该用自己的劳动来偿付他们的生活费用,以及为大多数人的劳动才是最有价值的。
  从历史上看,劳动上升为一种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劳动权之所以被确立,并成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首先,它是生产社会化和普遍化带来的结果。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劳动者不可能像农业社会那样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劳动者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成为谋生的必要手段。因此,只有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才能使劳动者基本生存得到保障。其次,劳动者独立人格的完成,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前提。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者从土地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独立人格的地位,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时也成为了权利义务的主体。第三,权利本位思想的普遍确立促使劳动权体系的建立。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使劳动者获得真正的体面劳动和尊严。
 
五、劳动权性质与分析

  劳动权作为人类人权之基本内容,宪法化之基本权利,并非是与劳动与生俱来的,从“赤裸裸”无任何权利可言的劳动到给予宪法肯定和社会人文关怀,不仅是人权事业的伟大硕果,而且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以及劳资双方历史艰苦斗争的产物。
(一)劳动权的基本内涵
  劳动权概念是劳动权理论研究的基石和核心范畴,但对于劳动权这个基本概念的界定,我国学者众说纷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对劳动权基本内涵的明确界定是我们确定劳动权性质,价值以及劳动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给予劳动者最大化保护的客观要求。综合国内学者对劳动权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1、“狭义说”。该观点认为:(1)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偿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2)劳动权即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3)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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