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性质再论/周鹏龙(9)
(4)劳动权是一个由单一权利发展至复合权利的综合性权利体系或者权利束。劳动权产生之初,并非包含现今各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全面广泛的权利。在李炳安老师《劳动权论》中把劳动权界定为“一权说”、“二权说”和“多权说”就是根据各学者对劳动权外延的界定差异来做的阐述。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对劳动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已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具体表现:(1)获得就业前职业培训;(2)以主人翁的态度从劳动和科研:(3)获取劳动报酬和福利:(4)劳动安全和卫生有保障;(5)参与劳动竞赛和参加义务的劳动。我国《劳动法》将宪法中的公民劳动权原则细化为:(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对于劳动权的界定并不是把劳动权界定为单一的一两个权利就能澄清其外延。
(5)劳动权是复合性权利其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人权的内容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人权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归类。其中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把人权分为人身方面的权利、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和罢工权等。可见,劳动权既包含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发展劳动权必须从人身、财产、政治参与这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二)劳动权性质初探
在劳动权基本内涵界定的基础之上,随之而来的便是劳动权之基本性质的问题,即劳动权怎么定性的问题。对于劳动权的性质问题正如劳动权基本内涵一样,各学者仍然观点不一,争议较大。(这里不再一一罗列各学者的观点)。在基于以上对劳动权概念以及从多元化视角阐述的基础上,笔者基于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理论基础前提下,立足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本位“三本位”原则的角度,阐述自己的理解和看法。笔者认为劳动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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