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段明学(10)
但由于物权法对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的转让有特别的规定,所以也不能完全忽视这些规定对受贿形态的影响。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是否登记对其是否拥有法律认可的产权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登记,就不可能取得合法的产权,尽管事实上占有房屋,但毕竟不受法律保护,这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期待的。故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顺利取得产权,既关系到受贿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影响到受贿与借用之间的区别。对于受贿与借用的区别,关键点在于:一是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顺利地取得房屋的产权。对于新建商品房,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材料,一般为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即能够顺利地、安全地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实上没有取得办理产权所必需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既遂。对于二手房而言,其转让需要在出让方协助下,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受让方即享有房屋产权。如果受让人仅占有该房屋,未回办理产权证,则仅取得他物权,不享有所有权。二是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无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尽管由于诸多原因,国家工作人员还难以顺利取得房屋的产权,但如果在事实上已经处分房屋,则应当认定为受贿既遂。如国家工作人员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将房屋转让给第三者,并收取房屋价款;已经对房屋进行装潢等。都可以据此认定受贿既遂。
对于汽车等动产,其转让以其交付为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不能同时移转汽车的风险责任。如车辆的保险及事故处理等仍由原车主承担。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借用”为由对抗“非法收受他人物品”。在认定借用还是受贿时,应当特别注意车辆的实际控制以及借用的时间长短。如果车辆长期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并由其实际使用,包括部分处分行为(如出租)等,则应该以受贿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是长期借用,但并未实际控制,如借用一段时间又将车辆还给车主,尽管经常是这样,也不宜认定为受贿。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认定
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收受的财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种是并无收受财物的故意,行贿人送财物时确无法推辞而收下或者系他人代收,事后立即设法退还或者上交的。第二种是收受财物,未立即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案发前自动退还或者如实说明情况上交的。第三种是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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