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段明学(1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在客观上足以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与请托人有约定,因此均应当以受贿论处。
在理解和适用《意见》的规定时,还须注意两点:一是要正确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收受请托人财物;(4)主观上具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二是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既有利于依法治理腐败,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
段明学
重庆市北碚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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