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八点建议/孙斌(4)
一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这类纠纷应终局裁决,一方面可以扼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另一方面可以缩短工伤职工获得工伤待遇的时效。
二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裁定一方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伤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查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较短,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不能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应在立法时对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行为如何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作出明确地解决途径。笔者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五年内,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纠纷后,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申请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依法作出裁决。
建议人: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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