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忠辉(5)
另外,在改制过程中还要注意:改制完成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必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才能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属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否则,改制完成后的企业将不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外资股的持股比例问题,《若干意见》要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以上这些特殊的持股比例要求,改制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要给予足够重视,否则,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将可能使企业为上市多走弯路,甚至使企业因改制方案失败而最终无法成功上市。
(三)盈利记录方面的特殊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但反观《公司法》却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连续盈利方面的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制的要求较内资企业更为严格。虽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也需要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但由于两类企业可以进行改制的时点的不同,客观上还是会因改制的迟延造成上市辅导、制作申请文件、申报材料等工作的相应迟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
此外,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为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类企业,准备在创业板上市时,情况则会显得更加不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之规定,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并未作出“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对于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将会使其上市进程明显落后于内资企业。这不能不说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特殊要求。而在商务部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之前,“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只能默默遵守。
(四)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特殊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及《若干意见》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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