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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忠辉(8)

(二)取消两项盈利记录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也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无论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对于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未对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改组前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取消上述两项盈利记录要求。

(三)修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以使《暂行规定》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持一致。这样一来,不仅《暂行规定》与《公司法》不再冲突,而且《暂行规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对分别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所提出的不同要求,提供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平等的上市机会。

(四)修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

  根据《暂行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仅仅被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以使《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与《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提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据统计,中国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和税收收入的五分之一来自于外商投资企业。)。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扩大,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因此,探讨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指明方向并关注其未来改革动向成为每个法律人应尽之义务。笔者衷心希望,对于曾经和正在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能积极给予政策支持,赋予其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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