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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董振宇(3)

请合议庭注意一个事实:屈某进入歌厅,陈某与王某继续相互争吵。大伙在从歌厅出来时第一眼看到的是——王某与陈某正在相互争吵。于是,一些人加入到冲突当中,加入冲突理由是各不同的:有的被告人认为自己先被别人打了,自己是在还手等等。有的没有加入冲突里如李某。这些差别充分说明,其他被告人的犯意不是屈某的语言引起的。

综上,屈某没有寻衅滋事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与其它被告人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事发后屈某到公安机关所谓“自首”,如实陈述了事件事实经过,认为自己犯罪了。是对自己行为性质一种错误认识。不应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屈某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本案其他被告人造成的后果,屈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议合议庭判决屈某无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最后对合议庭成员表示感谢!



屈某的辩护人:董振宇 律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地址:河北省霸州市 电话:137856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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