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张喜亮(3)
从1978年全总恢复工作以来,做好“桥梁和纽带”就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观念一致伴随着国家改革的22年,这个观念在工会工作者的工作思想中持续至今。分析九二《工会法》关于工会职责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时代交替的痕迹。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范围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那些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没有赋予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贯彻工会的维护职能必须强调的是“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的是,工会组织履行两个维护职责的时候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工会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或者说是合法权益则必须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前提,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即“个人利益再大也是小,集体利益再小也是大”,由此,职工具体利益往往就被淹没了。按照当时的指导思想全国各行各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会工作实际上更突出的是“经济建设”的职责。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尽管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工会的教育职能也和其他行业一样很难有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思路之形成。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思想的确立应当说是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近半个世纪以后,破天荒地对中国工会做出了非常简明而科学的界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个规定从法律上实事求是地肯定了工会就是劳动者的组织,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之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的天职就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和劳资关系的状况在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在全总十二届五次执委会上明确指出,这个总体思路的核心就是“突出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总体思路实现了工会干部自工会领导人赖若愚遭受错误批判以来的近40年间思想的第一次大解放。因此,全国的工会工作为之一振,带来了工会工作的新面貌。然而,这个时候由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导致劳资关系的利益化、多元化、复杂化,职工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情况也开始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迫切地需要工会能够维护他们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和生活权利;劳资矛盾的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党和国家也需要工会通过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劳资关系协调中能更好地发挥保持稳定的作用。诚然,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中,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深化,党和政府需要工会能够在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作用,职工也需要工会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卓有实效,工会肩负着艰巨的社会责任,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必须解放,计划经济时代和阶级斗争时代形成的工作思想和思考问题的逻辑必须得到改变。然而,政治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会真正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谈何容易。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