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张喜亮(4)
1998年在中国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在以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指导下,工会制定了五年工作方针。在阐释这个工会工作方针时,报告指出,贯彻这个方针: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着力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突出依法维权,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既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利益;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努力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自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工会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把“两个维护”的理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一个“维护”统一起来了。这个突破就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理论,应当说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个文件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认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中央提出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以及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就成为修改《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重要依据。
修改九二《工会法》,确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是对工会职责的正本清源,也是“与时俱进”顺应市场经济社会之需要,更是对我国工会工作的经验之总结。实践证明:工会如果不确立这样的基本职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迟早将被职工抛弃;反之,工会必将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国家的发展、稳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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