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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董振宇(4)

案例2:借手机给抢劫犯以从犯论处
2008-05-04 《扬子晚报》
案情:2007年8月13日早,许雪朋利用自己担任酒店保安的便利,对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某酒店出纳员古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同事实施抢劫,共抢走人民币13.8373万元。
劫案发生后,警方抓获了案犯许雪朋。警方查明,8月11日晚,许雪朋告知堂弟许晨光,他们将要对酒店出纳员小古实施抢劫,并借用其手机与同伙联系。8月12日、
13日,许晨光两次将手机借给许雪朋。
法院认为,许晨光在明知道他人要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仍提供作案工具——手机,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
2008年5月2日,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认定许晨光为从犯,同样犯有抢劫罪,依法判处其1年6个月有期徒

案例3:赵*站在一旁助威认定从犯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一初字第00452号

被告人关**
被告人许**
被告人:赵*
经审理查明:1、2007年5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关**、张某(在逃)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西30-40米处殴打崔**,并抢劫崔**诺基亚668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6元)、近视眼镜一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现金200元。
2.2007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关**、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学府旅社门前便道上殴打郭**,并抢劫郭**三星E10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元)、现金150元。
3.2007年5月3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关**、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双五街青华苑西门口北侧约100米处用甩棍打伤臧*,并抢劫臧*诺基亚26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元)。
4.2007年6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关**、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双五街与新石南路交叉口北侧100米路东用甩棍打伤王**,并抢劫王**摩托罗拉V3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3元)、台电 T29型MP3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9元)。
5.2007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关**、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刻公园内持匕首、甩棍抢劫刘*、王*摩托罗拉E77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康佳D16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3元)。
6.2007年6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关**、许**、赵*手持甩棍、匕首、砍刀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双五街与新石南路交叉口北约100米路东用甩棍将刘*打伤,并抢劫刘*、李**摩托罗拉V3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3元)、英华OK200型黑色小灵通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元)、索爱 Z55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英华OK200型粉色小灵通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元)、现金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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