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蔡武(12)
第一,都是通过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作为主持进行调停说和,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调解的主持人是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院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人民调解的主持人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都是在自愿原则为首要前提下进行的。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相对方之间以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争议后进行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解。对于法院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于人民调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同样要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则,不能依主观意志随意调解,或强制性达成协议。”
第三,调解都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不管是行政调解、法院调解还是人民调解,调解方在调解过程中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手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调解的主体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分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院调解的主体仅限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群众。
第二,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司法性,而法院调解则属于诉讼中的调解,具有司法性。
第三,调解的范围不同。法院调解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民、商事案件和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调解的范围从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看,大多局限于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及行政补偿的数额争议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这几个方面,而且还不涵盖上述这几个方面的全部。而人民调解的范围最为广泛,所有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加以解决。
第四,调解的效力不同。法院调解协议一经送达签收即生效,就具有和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无权再向法院起诉,只是在确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才可向法院申诉;而行政调解目前普遍认为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须向法院诉讼后才能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人民调解,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来履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一方反悔而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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