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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蔡武(13)

二、我国当前行政调解的现状

 在社会关系领域,中国人固有的和谐观念表现为“以和为贵”、“息讼”、“厌诉”等等。对于“干部解决”、“私了”等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人们对调解这种方式的渴求与热爱。从和谐的理念来看,调解优于诉讼,其目的直奔“息讼”、“止争”之主题。如果通过调解的方式就能够使纠纷得到解决,则无需采用诉讼的方式,调解应处于诉讼的前位,诉讼只是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天人合一”、“无讼”、“重义轻利”、“德主刑辅”等所有传统文化都表明一个立场,即“理想的社会一定是人民无争的社会;争论乃是绝对无益之事” 但这毕竟是一种理想,事实上,在人类社会中,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不过减少矛盾的发生则是可能的。任何秩序都是建立在矛盾被解决的基础之上的。秩序不会一劳永逸,一个良好的秩序不是指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诉讼尽管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机制,不过它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但不一定是最优选择。刚性的判决有时并不利于彻底解决纠纷等。对于纠纷的解决,行政调解有着诉讼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从法治的角度观察,设立行政调解制度,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原则,这不仅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而且有助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符合“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与对抗性很强的诉讼和冷酷的判决相比,行政调解更富人性化,更有人情味,“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因此,颇受当事人的青睐。从历史和实证的角度分析,中国人对于纠纷的解决有明显的“厌诉”倾向,更愿意通过“私了”的方式来化解纠纷。私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的“私了”就是“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 。(与“公了”相对)。通常理解,私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遇到矛盾冲突、利益纠纷时,双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私下解决问题。这种方式简便、及时又不伤和气,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在古代中国,在大多数告到衙门来的案件中,县令都会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但在当今的处理纠纷方式中,私了并不被看重。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库中甚至查不到“私了”一词。行政调解包含有“私了”的因素,吸收了“私了”的长处 。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当事人本着“和为贵”的理念,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从而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增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讲,“厌诉”的心理并不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目前我国主要的调解机制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三类,建立相互协作的“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议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而行政调解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上却显得成尤为薄弱,这种失衡必然会损害我国总体调解制度全面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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