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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蔡武(9)
  行政调解既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只要行政机关做出了调解行为就应该发挥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产生其应有的效力,否则行政行为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同时由于行政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一旦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同意调解或对调解产生疑义,应该允许其寻求应有的途径解决问题,法律不应该对调解设置禁区,应该允许相对人选用任何她认为可以保障其权力的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应该成为权利救济的手段。但是我们也要注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机关自身的形象和权威,同时还要保障调解双方的利益,不能厚此薄彼。
  行政调解的效力应当是与人民调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当事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当前我国法律应当赋予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特色的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1、行政调解的合法性:首先,行政调解的主体必须合法,行政机关的调解,一般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调解,如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调解,是根据调解条例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调解;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调解;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解;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调解,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调解。据此,所有行政机关的调解,一般是在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下,行政机关在履行自身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其次,行政调解的程序应当合法,进行行政调解,其调解程序法律有规定的要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一般需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认可的规则下进行。行政调解的内容应当合法。行政调解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强制调解、压迫调解,均属于不合法的调解,这就要始终坚持自愿、合法原则。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必合法,但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效。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三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讲,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具有相应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否则让民事主体能随意今天承认明天又反悔,反复无常,无疑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阻碍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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