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刘金锋
关于“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
刘金锋
试婚定义。广义的试婚是指单身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基于恋爱而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含发生性行为),是尝试婚姻、实验婚姻,不是正式的婚姻;狭义的试婚则仅指双方之间发生婚前性行为,而不共同居住生活。
试婚起源。试婚并不是什么时髦的产物。中国古代就曾经实行过先同居、后结婚的婚姻形式。唐代敦煌文献《优先婚前同居书》中有试婚的侧面记载,试婚期间男人来到女家,与未婚妻同床而眠,但只能背靠背,不能性交,这样的方法大概是在试验对方是否忠贞。北美印地安人、阿富汗的某些部落、芬兰某些地区也曾普遍实行“床昵”的风俗,未婚夫妻和衣同床,不得性交。也有一些地区的试婚是婚前有性交的同居,如新西兰毛利人,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和埃塞俄比亚一些地方的人,菲律宾内鲁润岛上的伊罗人,这些地区的人们试婚时间与方式不尽相同,但都允许试婚期间有性交关系。而如今兴起于欧美、目前正在国内大肆流行的试婚,则为“性”的随意性提供了更大的方便,“试验夫妻”、“临时夫妻”成为了一种越发普遍的现象。
试婚原因。试婚的起因各不相同,有的因为目睹了父母失败的婚姻而对婚姻充满惧怕感而选择了试婚;有的因为有过失败婚姻的痛苦经历对再婚顾虑重重而进行试婚;有的则是为了节省房租而搬到一起开始试婚;有的纯是为了试验双方在各方面是否和谐而试婚。面对现代爱情与婚姻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婚姻这座“围城”外徘徊的男女也越来越多。他们既想享受婚姻与家庭所带来的幸福与快乐,又不想承担婚姻家庭所产生的约束与责任,于是试婚便成了一种越发普遍的社会现象。
试婚之利。通过这个试婚阶段,如果彼此感情融洽、性生活和谐,都有正式结合的愿望,可以进行正式结婚。如果通过试婚,双方互不满意,或一方对另一方不满意,婚事既作罢,双方可以各奔前程,再去选择合适的、满意的伴侣;对那些达到婚龄而又因种种原因而不能结婚的青年来说,可以解除性紧张,减少性犯罪;可以减少青少年人因无所事事而赌博、酗酒、滋事闹事等现象;可以减少因夫妻不和而引起的虐待、凶杀等家庭问题。经过试婚阶段的检验,最终结成连理的,才是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的婚姻,这类家庭和谐稳固,很少存在离婚可能,有利于社会安定。从这一角度说,试婚这一社会现象,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
试婚之弊。在中国的儒家文化里,试婚是被谴责的,它打破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严肃性,抛弃了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性道德。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婚姻非儿戏,不是“过家家“,它也不仅是两个人的个体行为,需要法律的认同和保护。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男人和女人的爱情的归宿应该是正式结婚,而试婚是不规范的非法同居,同意试婚就是对现行法律的否定和公然践踏,将对婚姻制度造成严重威胁。试婚一旦成风,必然会带来无穷的后患。骗婚、变相卖淫、无计划生育、私生子、婚变自杀、双方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等,会层出不穷。婚姻成了无序状态,社会风气混乱,更何谈精神文明建设。试婚不能解决婚姻“磨合“的所有问题,性生活是否能和谐也不是通过“试婚”能实现的。企图通过几月半载的“准夫妻“生活,就能试出今后能否共同生活的结果也不现实。夫妻生活需要爱情不断加深,需要长久经历生育、教养孩子的共同考验,也需要经历侍奉双方老人、照顾各种人际关系的考验,更需要经历事业、工作、兴趣、爱好、性格等差异的考验。有了婚书,入了“围城“,使夫妻自觉不自觉地加强了互相的调适、整合,不致于动不动就分手。因此,从现实的角度而言,试婚并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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