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参审制比陪审团制更适合中国/胡燕(5)
(二)我国参审制存续的必要
  纵然当前我国陪审制度产生了许多问题,诸如陪审员成了“陪衬员”,“挡箭牌”以及参而不审,审而不判,但我们不能否定参审制的作用,参审制作为陪审制的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的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我们可以从德国日本实施参审制的成效中看出参审制完全能实现陪审制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目前出现的问题只是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只是实施中出现的困难,配套制度不健全问题不健全导致的,不在于参审制本身不能实现陪审制的功能。
(三)关于完善我国参审制的构想
  参审制固然给我们带来了麻烦的后续问题,但我始终认为一种制度产生了问题并不必然导致这种制度的灭亡和另一种制度的诞生,我们完全可以从制度本身出发,解决问题,发展该制度。
  首先,我认为陪审员应该要精英化。陪审员的精英化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专业案件请专业陪审员,比如涉及电子商务方面的陪审员中有电子方面的专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员中有未成年人心理医生等等;另一方面,对陪审员进行资格限制,比如要求一定的学历,要求一定的法律知识。陪审员的精英化而不平民化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我国的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直到现在报纸上报道那些蒙冤几年被释放的人,出来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办案机关送锦旗,感激不尽的例子仍然屡见不鲜,他们没有意识到该道歉的是司法机关,人们参与事务的意识较弱,因此平民参与司法人们心里难以服气,而美国市场经济发达,公民参与事务意识较强,积极行使权利,连总统都进行普选。所以民众参与司法人们容易接受。二是我国缺少信用体系,在美国,有着健全有效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包括《信贷机会公平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正当收债务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 (Fair Credit Billing Act)、《消费信用保护法》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统一消费信用法典》(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诚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 (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等法律,在一个“我可以丢掉工作财富但我不能丢掉信用”国家,平民参与审判还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而我国目前处于道德力量沦丧,法制还未健全的过渡时期,平民参与司法的结果的权威性难以保证。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