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参审制比陪审团制更适合中国/胡燕(6)
其次,我认为要修改法律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陪审员改为被告人决定。从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上考虑“被告人享有由自己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即被告人只有在他的同类人认为其犯罪时才可关押,可以行使,可以放弃。而目前由法院会导致陪审员参与司法的任意性,难以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
再者,明确审理范围,限制陪审员参审数量,从司法资源和审判效率上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国只有刑诉中只有重罪法院才实行陪审制,美国陪审团审裁程序主要适用重大案件及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轻罪案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我国一审案件都可采用,这样一来会降低诉讼效率。应该要将由审判员审的案件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一起审的案件明确区分开来。
再者,明文规定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比如,规定陪审员有多少的报酬,建立保障机制,提高陪审员的待遇,规定陪审员有及时陪审的义务等等。
最后,要把上述规定的事项明文立法到法律中,而不是通过出台几个规定或者解释。如此一来,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结语
由于中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迥异,我认为与其把西方的陪审团制引进来后弄得南橘北枳,形同虚设,还不如好好改造我们的参审制,正如苏力所说“我们的责任只是,在中国的大背景下,注重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这就是在创造、累积资源” 。
参考文献
1、 马贵翔 胡铭 :《正当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编《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年版
3、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4、 林永谋:《德国陪审、参审采行之理念上观察》,载台《法令月刊》第46卷第1期
5、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美]理查得*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7、 参见林永谋:《德国陪审、参审采行之理念上观察》,载台《法令月刊》第46卷第1期
8、 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