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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王征云(3)
  再次,陈明华所称的“那个人用拳头猛击死者”的说法也不可信。该证言内容见其于2005年8月29日在龙田刑侦中队所作的笔录第2页中段,原文是“一只手抓我哥哥的衣领,一只手握起拳头对着我哥哥猛打,”需要指出的是,当晚死者所着的上衣是T恤衫,试问T恤衫何来的衣领?
3、 辩护人需要引用该证言内容中的“死者这几天心里不舒服、没有吃饭、精神不好、说话颠三倒四、老是要与人争吵。”作为辩方证据。
4、 田洪兰系死者的亲妹妹,她与陈明华一样,夸大其词,编谎称俞宝珠用竹棍挥打死者,系不可靠证人。
5、 从田洪兰提供的证言内容可以寻找到一些蛛丝马迹作为辩方证据。田洪兰证言内容中有句话(P137第一段最后一句“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说明,田洪兰想表达,其不知道田洪星是怎么死的,至少在她离开现场的时候,田洪星还没昏迷,从常理分析也应该是这样,如果当时田洪星已昏迷,其势必无必要急于跑回家看小孩。

四、 关于田洪星倒地问题。

  这个问题,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人自辩的“在其与田洪星争执后返回住处的当口,还见田洪星处于活动状态,仍有要实施攻击的倾向,且好几个人在拉劝着”
按照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即使在双方扭斗过程中田洪星曾经有倒地,那么其脑部在俞宝珠离开的当口应未受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是可信的。有以下论据可以佐证:
1、 死者当晚是醉酒状态,甚至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死者有精神病史且新发现自身患有心脏病,陈明华证言也证实:“其这几天心里不舒服、没有吃饭、精神不好、说话颠三倒四、老是要与人争吵”的精神病发作征象),争执前其意欲殴打妻子卢英。(有强烈的暴力倾向)
2、 陈明华证言与田洪兰证言所透露出来的疑点。这两夫妻描述事发过程几乎一致,(同样称俞宝珠使用了竹棍实施击打,)唯一不同的是,田洪星何时昏迷,田洪兰因为回家照看小孩而未知,按陈明华的说法,仿佛是“田洪星被俞宝珠三下两除二打倒在地,且就此倒地不起”。(前述已分析,田洪兰离开的当口,田洪星应未昏迷。)
3、 陈明华等人在发现田洪星受伤后(甚至已经知道昏迷),不是急于送医抢救,而是费尽周折与俞宝珠争论应该由谁来送医的问题(且最终还是派出所送医的),这当中令人感觉,陈明华等人是急于在当时马上要确定责任人。
4、 在俞宝珠出现在事发现场的时候,死者一方绝对不止三个人在现场,至少现在已有证据证明,有一死者老乡叫唐正安的有在现场,但是,侦查机关当晚就有查找此人,却至今未找到并令其提供证言。唐正安是目前所知道,可能唯一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目击证人。这也是本案的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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