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王征云(4)
综上所述,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至多只能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俞宝珠与死者田洪星曾扭扯过,并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俞宝珠用拳头猛击被害人田洪星的头部、胸部”。
按前述分析,本案死者显然系自已头部撞击某个表面较为平滑的物体而受伤的,(故在左前额部皮下血肿的局部皮肤未见明显挫伤及表皮剥脱)。结合当晚死者的精神状态以及被告人所称的好几个人在用力拉扯田洪星阻止其继续实施攻击,可以断定,田洪星是被这些劝架人拉扯过程中不小心撞击周围物体而导致。再结合现场情况(案发周围的建筑物多为土筑墙体,表层为石灰粉刷,表面较为平滑),可进一步断定,死者头部是撞墙损伤的。这样的结论,也就能解释本案存在的所有疑点。故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认定,死者田洪星的死亡与被告人俞宝珠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宣告被告人俞宝珠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参考!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
王征云律师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