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高军
论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高军
[摘要]
“财政为庶政之母”,国家一切事务的推进均仰赖于财政。现代法治国家在财政上表现为“租税国家”,国家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其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主要以课予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取之于民众。在现代法治社会,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的明文保障。国家对公民课以金钱给付义务,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必须进行正当性论证并遵守相应的课征原则。在我国,政府对公民课以金钱给付义务尚未实现法治化,应当从“正义国家”公民宪法财产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范。
[关键词] 金钱给付义务;税收;公课;罚款
“财政为庶政之母”,财政对任何一个国家的重要意义均不言而喻。现代法治国家在财政上表现为“租税国家”,国家本身不从事私经济活动,而留由社会自由发展,其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通过公权力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方式取之于民众(其中主要通过税收的方式)。[1]政府从国民经济中筹措公共活动所需资金的方式主要有:①要求公民直接给付物或劳务。在当代的实践中几乎不使用这种方式,这一原则仅存在于金钱给付不能满足,尤其是兵役方面。②通过国有企业、国有土地的盈余等“财产收益”扶持国家。但这种方式在自由经济国家问题颇大。③以公课形式取得收入。所谓公课是以财政收入为主要或次要目的的强制性公法金钱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公课又包括税收和非税公课,非税公课则包括规费、受益费(由于两者均以对待给付为要件,故合称为受益负担)以及作为新兴的财政工具的特别公课三种类型。除以上三种方式之外,政府还有大量其他的收入来源,如罚款,以及从没收、捐赠获得的收入等。[2]在现代社会,由于通过课以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对宪法保障的行为自由的限制最少,在财政收入方面,市场经济国家无不选择该方式进行。
一、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主要种类
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主要包括税收、非税公课(包括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在我国通常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的罚款、刑事罚的罚金、滞纳金等。在我国,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罚款虽非财政收入来源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其规范性差,乱罚款现象极为严重而备受公众诟病,故罚款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因此亦有于此一并探讨之必要。
1、税收。税收是公共当局为法定强制性的金钱给付,公共当局毋须对此为对待给付,符合征税要件时即产生公法上债的关系。税收具有以下特征:(1)非营利性。税收是以满足国家的一般需要为目的,而非营利性。纳税义务人仅将其受宪法保障的财产权中收益的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以作为其财产自由保障的对价,除此之外,不负对国家财政分担的义务。[3](2)共同报偿性。税收的课征,不采取个别报偿的原则,而是根据共同报偿的原则予以决定。也就是说,税收与个人自国家所接受的个别特殊的公益服务或利益,并无直接对应的关系。(3)强制性。税收的课征,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强制实行,亦即课税权属于国家主权,课税权的行使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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