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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化变迁述评/金亮贤(9)
与外显法律文化相比,内隐法律文化属于思想上层建筑范畴,远离经济基础,却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盘根错节,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滞后性。尽管社会发展,上层建筑也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但要使内隐法律文化发生变迁,需要经历一个非常缓慢的时间和过程,特别是法律心理层次,它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采取排斥态度。法律思想体系是内隐法律文化的高级形态,是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了的法律心理和法律价值观。较之法律心理而言,它与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上层建筑有着更多的联系,是一种“亚稳定形态”。但是,法律思想体系的主体一般是一个社会中的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各阶层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士和公民,而不可能是全体成员,不能代表整个内隐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其次,就法律思想体系本身而言,受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甚大,在许多问题上难有根本性的突破。
不可否认,社会的巨变必然触动内隐法律文化稳态局面,广大民众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广大法律学者的法学研究热情更是进一步高涨,从观念、思想和理论上努力适应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但是,由于内隐法律文化的“超稳态”特征, 在许多方面又严重阻碍了外显法律文化发展,成为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反向动力。第一,在治国理念上,“重礼轻法”、“德主刑辅”思想一直贯彻始终,从根本上说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第二,仇视法、轻视法、不信任法以及“将诉讼同教化相联系”的厌法心理,在广大民众当中仍有深厚的思想基础,这与“法至上”、“法信仰”的法治原则难以相容;第三,法律意识不强和法律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执法守法环境。当前存在的诸多法律频繁修改、法律的不统一、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混乱状况就是很好的说明。“一个较为现代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缺少与之相协调的观念性法律文化的配合”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因此,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仅有外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不够的,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只有内隐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几年的法律文化变迁,除了呈现以上几个鲜明特征以外,还表现为从只承认法律的工具性、民族性和阶级性特征到逐渐认同法律的价值性、共同性和社会性特征的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法律文化在变迁过程中将会有新的特征不断涌现,从而更加全面深刻地印证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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