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翻唱的策略及应对措施/蒋凯(3)
(二)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许可的概念
音著协有两个职能,一是对申请使用者进行授权,二是法定收转报酬。两个职能下,音著协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同。第一种情形下,申请人应填写《作品使用申请表》,音著协须审查其申请使用的作品是否属于音著协管理,申请者使用作品的性质和数量,出现错误授权时音著协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形下,转交费用人应填写《录音法定许可登记表》,该表中规定了保证条款:①使用人保证所登记的音乐作品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适用《著作权法》第39条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②使用人保证所填写的使用资料真实可靠,同意以此资料计算许可使用费,并承担因资料不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品资料应包括曲目及其词曲作者、编译配者。如因使用人不能提供详细的作品资料、提供不完全或不准确,以致协会转付使用费有误,其后果与相关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由此可知,在法定收转情形下,音著协无须审查转交费用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音著协为此出具的《音乐作品使用收费证明》只是收费证明,并不代表音著协的授权。转交费用人即使获得了《音乐作品使用收费证明》,也改变不了其非法使用行为的侵权性质。以《两只蝴蝶》翻唱纠纷为例,被告辨称,《两只蝴蝶》这首歌,我们已经通过正当渠道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过了相关的费用,手续都是齐全的。而经法院确认,他们填写的的确是《录音法定许可登记表》,支付的也是录音法定许可的使用费,但是因为歌曲权利人已经作了禁用声明 ,因此该歌曲并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
三、 词曲著作权人防止他人翻唱的策略
(一)词曲著作权人应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上发表此类声明。如鸟人公司出版的《两只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二)词曲著作权人不加入音著协或退出音著协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的规定,音著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主体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请。因此,即使音著协会员(著作权人)要求音著协不得对某申请者进行授权,音著协也必须对该申请者进行授权。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可选择退出音著协。正如鸟人公司法人代表周亚平所说:“鸟人公司与《两只蝴蝶》的词作者牛朝阳都不是音著协的会员。鸟人公司之所以买断了这支歌曲的版权同时又为推广这支歌曲投入高额的宣传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垄断这支歌曲的艺术市场,杜绝翻唱,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我们之所以不加入音著协,是因为我们能够控制的作品,我们不希望任何组织代替我们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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