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抄袭攻防策略/蒋凯(10)
(二)音乐著作权人指控抄袭时,唱片公司的应对策略
1. 唱片公司应明确相关著作权人可能提起诉讼的概率
(1)国外作曲家(小型版权公司)
因歌曲抄袭引发的诉讼基本都要经过二审,拖延时间甚长且赔偿费不高,无论从律师费和精力来说对原告都是巨大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外作曲家很少在国内提起抄袭之诉。以法国电影《蝴蝶》主题歌曲作者起诉《吉祥三宝》创作者涉嫌抄袭纠纷为例,虽然该纠纷在2006年的华语乐坛被抄得沸沸扬扬,但原告至今仍未提起诉讼。
(2) 五大唱片公司
五大唱片所属歌曲达到上百万首,其中难免有大量歌曲涉嫌抄袭。为避免惹火上身,该些唱片公司很少会提起抄袭诉讼。因此,当歌曲涉嫌抄袭五大唱片所属歌曲时,作者被诉抄袭的可能性极小。
(3)中国音乐人
由于诉讼成本的低廉和娱乐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中国音乐人选择诉讼的道路来对其自身进行宣传和推广。因此,唱片公司应清楚得知道,该类抄袭指控才真正具有诉讼风险。
2.唱片公司对抄袭指控的抗辩策略
3、唱片公司对抄袭指控的诉讼技巧
当歌曲作者被诉抄袭时,其不应仅是被动得应诉。他完全可以就抄袭指控者在媒体上发布的不严谨的言语,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以何太极诉刀郎抄袭案为例,刀郎经纪人李松强说,针对何太极的指控,他和刀郎笔者不愿回应,但是与《披着羊皮的狼》这首作品相关的环球唱片和太合麦田唱片因为名誉权受损,已准备进行反诉。
作者蒋凯 msn:ipexlaw@hotm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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