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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攻防策略/蒋凯(3)
案例名称 法院及相关著作权机构对两首歌曲是否实质性相似所做的判断


《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纠纷案

  法院通过对《长歌》、《十送红军》和《送同志哥上北京》三首作品的曲谱进行的对照,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独创的5个小节中,《十送红军》有4个小节与之相同。法院认为,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接触过《送同志哥上北京》,且两支歌曲曲谱中有4个小节相同,但因为该4个小节并非连续的四个小节,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所以认定《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两支歌曲不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

《太阳神广告歌》与《雪碧广告歌》纠纷案

  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0日出具的鉴定书内容为:就构成歌曲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的基本要素考察,两首作品之间不存在使之显著区别的成分,现存的微小差别不足以使其受众感觉该两部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即两部作品是基本相同的。理由为:1.雪碧广告歌《日出》与太阳神《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主体均为两句话,四小节音节。更重要在于:二者第一句(1.2小节)的词和曲几乎完全一样。音乐的起音、起句、弱起的节奏、旋律的走向、重复的模仿的句式和词曲的结合等均相同。虽然雪碧的广告歌《当那太阳升起的时候》比太阳神广告歌多了个“那”字,但该字处于经过的最弱拍上,不具有明显的区别意义,对主题乐句的相同无丝毫影响。“时候”二字的时值虽有区别,仍不能改变该句的音乐形象。一般地说,音乐作品,特别是歌曲作品的第一句中的词和曲给人以最深的印象,其产生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2.第二句(3.4小节)八拍音乐中有六拍半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就音乐形象而言,这也仅是语句的不同所产生的音乐口语化的改变,对音乐主题的风格、走向、性质无任何根本改变,更不足以使二者区分为两部不同的作品;4.两首作品听觉感觉雷同。无论是初次听还是多次对比听,两者的主旋律无明显的听觉区别。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即便是广告的受众来说,却是感觉的全部。而广告传媒的目的即在于给受众以鲜明的感觉。特别是调式、节奏和结构方式和情调这些因素的雷同更能给人以相同的感受。

《乌苏里江船歌》与《想情郎》纠纷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鉴定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质询意见,内容为:1鉴定人是根据原始材料进行客观分析比较的;2无论是“单乐段加引子”、“尾声的结构”、还是“单三段体结构”的表述均不影响到对其重要部分(带有三段歌词的主体部分)进行的技术性比较和客观分析;3《乌苏里船歌》歌曲的主体部分与《想情郎》均为典型的“起、承、转、合”结构,《乌苏里船歌》歌曲的主体部分在四句式的完整结构后,在一、二段加了一个小的带副词的补充句,而在第三段是没有补充句的;4鉴定人完全同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做出的简明的鉴定报告,认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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