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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攻防策略/蒋凯(6)
  被告中央电视台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指出:3位鉴定人各自的意见与整体鉴定结论有区别,鉴定结论只能代表两个人的意见,对其权威性有质疑;
  法院对此抗辩不予认可,并判决指出:鉴于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在程序上和结论上存在瑕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II.判例分析
  由上述判例可知,法院在适用专家判断时的应用情况:首先,我国法院在对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通常会采取专家咨询意见和鉴定结论两种方式,且两种方式并行并没有谁占主流的趋势;其次,由于在歌曲抄袭的判断上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因此各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并不统一;再次,当事人通常会对鉴定结论的程序或人员提出异议,但法院对其异议基本不予认可;最后,虽然当事人会找音乐方面的专业人士出具咨询意见来支持己方主张,但法院仍会根据其所指定的专家的咨询意见或鉴定结论来做出判断。

三、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一)两首歌曲的相似部分不具有独创性

1、相似部分属于公有素材

  公有素材是指,古典音乐、民族音乐、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素材等。由于该部分素材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任何词曲作者都可以使用该些素材,而不构成侵权。如在台湾的歌唱组合S.H.E的新歌《不想长大》涉嫌抄袭纠纷中,有听众指控该编曲剽窃自韩国乐团东方神起的《三角魔力(Tri-Angle)》,但实际上该两部作品的编曲中都加入了莫札特第四十号交响曲的第一乐章。

2、相似部分来自于第三人作品
  如相似部分并非原告独创而是来自于第三人作品,则原告对该部分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没有权利主张他人对该部分进行“抄袭”。

(二)被诉抄袭的歌曲创作时间在前
  当歌曲涉嫌抄袭时,被诉抄袭者只要能证明创作完成的时间早于原告 ,就可以排除其侵权嫌疑。如在歌曲《吉祥三宝》涉嫌抄袭的纠纷中,虽然该歌曲和法国电影《蝴蝶》的主题歌,在创作形式、编排、曲风上都如出一辙,但该歌曲创作者辩称,这首歌是他在11年前就创作了的,虽然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去国外演出时“流传”开来。

(三)编曲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谓编曲是指,把一个单线条的音乐旋律,通过和声与复调,结合各种乐器的性能将其编制成一个多声部。由于《著作权法》仅仅保护曲子的旋律和结构,对具体使用哪种乐器的组合来表现并不给予保护,因此编曲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两首歌曲的编曲相同,也不构成抄袭。
以歌曲《常来常往》“抢歌”案为例,审理法官认为,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从李丽霞在二审中提交的诉争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可以看出,该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目的是为了将《常来常往》乐曲作品转化为录音制品,故其劳务成果之一即编曲曲谱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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