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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攻防策略/蒋凯(7)

四、被诉抄袭者的无效抗辩
(一)抄袭是出于无意识

  当歌曲涉嫌抄袭时,歌曲创作者通常主张听过很多歌,但是在创作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情不自禁地把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该种抗辩明显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在歌曲《喜唰唰》涉嫌抄袭事件中,百代公司音乐部主管周治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首先我想作为一个创作者本身说几句话,我本身也是一个音乐创作者,我觉得作为旋律的创作,就是一个创作者捕捉到了瞬间在脑海里面闪过的音符,其实我觉得,大概所有的创作者都会跟我有同样一个感受,这些在瞬间闪过脑海的音符,其实十有八九都是似曾相识的。”花儿乐队主唱大张伟说:“我每星期基本上都会听到几百首以前没有听到的歌,这已经成为我生活的习惯了,后来再到一定时期,开始集中创作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弹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就会唱出来,唱出来之后,我们几个人都同意,都觉得很好听,就继续做下去,真正的出处在哪儿,真的无处查找。”

(二)创作中采用了“采样拼贴”的创作技巧

  在国际音乐潮流中,采样拼贴(copy paste)一直是时尚的技巧,尤其在电子音乐中应用非常广泛。创作者从世界各地的民族和经典音乐取材,然后用电脑化的编曲重新整合,用以表达新的主题。维也纳交响乐团几乎每年都会请乐手录样,发行音源碟,供全世界音乐人共用。
  当歌曲涉嫌抄袭时,歌曲创作者常会声称自己采用了“采样拼贴”的创作技巧。周杰伦为其歌曲《四面楚歌》涉嫌抄袭一事,特意在其官方网站上给歌迷“上课”,说是要“向歌迷和传媒普及乐理常识”,“弦乐的采样是每个编曲人都可以用的。我们最恨的就是抄抄抄。” 但实际上,“采样拼贴”并不是侵权的免责事由。如果来自于音源碟的采样拼贴的内容侵犯了其他歌曲的著作权,法院会判决该创作者构成侵权。

(三)两首歌曲相同是纯属巧合

  根据“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原则,如果被控抄袭的作者确实没有接触过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使该两作品内容完全相同,法院也不能被认定被告构成抄袭。在法院审判中,对“接触”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且必须由证据明确证明,而不能仅仅是一种推测或猜测。但对通过广播、网络等公开方式广泛传播的音乐作品,原告则无须举证,法院即可以推断被告接触了该作品。此时,涉嫌抄袭的作者即使主张巧合,也不会被法院所认可,其只能博得社会同情。

(四)流行歌曲之间不可避免会相同

  歌曲中含有多种元素,如声调、节拍、和声、对位、曲调等。两首歌曲在该些细微部分都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抄袭者以“那么几个音符,写来写去都写完了”为借口辩解抄袭,从乐理上是很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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