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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攻防策略/蒋凯(9)

(四)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当歌曲涉嫌抄袭时,歌曲抄袭者甚至会面临歌迷提起的诉讼。消费者通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但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基本不予支持。
  例如, 2005年,一位购买了花儿乐队最新专辑《花季王朝》的消费者王超开始较真。他认为花儿在新专辑中的《嘻唰唰》、《化蝶飞》等歌都是抄袭,并正式委托了律师就此提起诉讼。王超的代理律师声称“作为该歌碟消费者和花儿乐队的歌迷,王超因为《嘻唰唰》很红,所以买了这张专辑,但后来发现这上面的歌曲抄袭了别人的作品,那么他购买的就是侵犯了别人知识产权的作品,是有瑕疵的产品。同时,由于这些歌曲抄袭了别人的作品,却仍然写明词曲作者是大张伟,所以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王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百代步升和大张伟是共同侵权人。

(五)向原创作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歌曲抄袭案中,惟一判决被告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是太阳神公司诉可口可乐公司广告歌侵权案。一般的歌曲抄袭诉讼案 ,即使原告胜诉也不能指望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额。

(五)含有其内容的各类音像制品或无线音乐被停止销售
  当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抄袭时,法院会判决其停止侵权。此时,收录该抄袭歌曲的唱片会被停止销售、使用该歌曲的广告和电视剧会被停止播放。对抄袭者所属公司来说,停止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比赔偿损失的支出大。以《激情燃烧岁月》歌曲侵权案为例,法院判决指出:“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含有本案所涉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VCD、DVD光盘及其他录像制品。”

六、 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当抄袭指控见诸于世后,所涉唱片公司通常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借媒体之口的方式,来证明清白、平息事端。在该过程中,唱片公司或歌手往往会出言不逊或无理否认,由此导致事件恶化。
鉴于该种现状,笔者在研究国内外抄袭案例的基础上,融合法律理论和产业知识提出系统的危机公关方案。
(一)乐迷指控抄袭时,唱片公司的应对策略
  鉴于乐迷的抄袭指控,基本由娱乐媒体进行披露和炒作,因此唱片公司有必要对该类报道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分析,可得知以下二点信息:首先,大部分报道都是在单纯评论事件及花絮,很少涉及著作权法律知识。以王力宏歌曲涉嫌抄袭纠纷为例,所属的唱片公司Sonybmg对抄袭事件发表了5点声明:1.诸位评审的意见是否过于主观,而忽略了歌手本身对音乐的努力?2.评审结果是否有双重标准?3.评审意见是否等于消费者的意见?4.这些太过于主观的评审意见及批评,抹杀了一位歌手的努力与付出。5.音乐的元素与风格本来就是见仁见智,有无雷同感觉其实是很主观的;其次,大多数的娱乐报道内容基本相同,且重复引用某一专家的意见。由此,在面对乐迷的抄袭指控时,唱片公司应将音乐版权专家的法律意见和音乐专业人士的乐理知识相结合,再通过相熟悉的娱乐记者将该两方面的抗辩意见表达出去,用专业上的权威和知识上的强势来引导乐迷的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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