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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系列刑事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杨德寿(5)
  他们的行为和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耿金平、耿金珠等被告人一样,都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相应犯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判决亦维持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判决,这个维持判决同样是错误的。正确的认定仍然是张玉军、张彦章、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判决认定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这些被告人犯罪的定性,作者认为是正确的。他们作为三鹿集团的高管,对收集的奶源的状况应该是清楚的,也就是他们知道这些奶粉添加了水分以及冒充蛋白质的东西,但他们仍然向消费者出售。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特征。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正确的。

六、结论

  通知论述,作者认为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一、二审法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存在错误的,这些错误表现在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上三鹿奶粉确实给全国的消费者造成非常大的危害,这是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不全是他们造成的。由本案引发的连锁反应是对全国奶制品产业的全面清查,国家质检总局当时在全国开展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发现,众多企业生产的奶制品均不同程度地含有三聚氰胺,其中包括蒙牛、伊利、光明、熊猫、圣元等著名品牌 。这种严重后果与其说是生产企业或不法奶农造成的,还不如说是中国政府食品生产和销售监管失控造成的。因为监管失控,我们学到了很多化学知识。中国人不仅因为三鹿事件知道了“蛋白精”,并且早就知道了“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甲醛”以及“吊白块”等等,等等。
  不可否认,三鹿奶粉给消费者,特别是那些直接受其危害的婴幼儿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从情理上讲,将这些罪犯都判处死刑作者认为亦不为过。但是,法律告诉我们,情理是不能代替法律的,法官只能依法行使审判职权。
  从上述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他们都应当被认定为生产、销假伪劣产品罪而不是分别认定为其他不相干的罪名。

2009年6月10日于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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