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饮酒驾驶”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考察/杜相希(4)
3、违反第22条,第23条,第29条第4项、第5项、第53条第3项,第60条,第64条,第65条或第66条规定的
4、违反第31条、第34条或第52条第2项、第4项规定或第35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的
5、违反第39条第5项规定的地方警察厅长限制的
6、违反第50条第1项、第3项规定未系安全带的或未使用人身防护装置的
7、违反第67条第2项规定的违反高速公路遵守事项的
8、违反第87条第1项或第88条第1项规定不接受例行检查或随时检查的
9、违反第95条第1项规定未上缴驾驶证者
第15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金
1、违反第5条、8条、10条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步行者
2、违反第6条第1项、第2项、第4项或第7条规定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步行者
3、违反第9条第1项规定或本条第3项规定的警察采取的措施的步行者或指挥者
4、违反第11条第1项疏于儿童保护者
5、违反第68条第3项规定实施道路上禁止行为者
(三)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5条之3有关“逃逸车辆驾驶人员加重处罚”规定:道路交通肇事人未依《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对被害者采取救护措施的按以下情形加重处罚。
1、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后致被害人死亡的处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2、致被害人受伤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罚金。
交通事故肇事人将事故受害人从事故现场带离遗弃并逃逸后按以下情形加重处罚。
1、致受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后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以死刑、无期或5年以下徒刑。
2、致受害人受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
韩国《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法8718号)第3条修订于2007年12月21日,该条将于公布后2年即2009年12月22日开始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第3条①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违犯刑法第268条规定之罪【刑法第268条: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以下罚金】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元以下罚金。②第①规定的罪中对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重大过失致伤罪和道路交通法第151条【道路交通法第151条(罚则)车辆驾驶者因疏于车辆驾驶注意义务或因重大过失致他人受伤或损坏建筑物或其它财物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500万元以下罚金】规定的罪行,除受害者明确表示反对外可不提起公诉。但,车辆驾驶人员在过失致伤罪或重大过失致伤罪中未采取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道路交通法第54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①车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财物毁损时车辆驾驶人员或其它同车人员应立即停车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规定的对被害者进行救护等行为或逃遗或把被害者从事故现场带离后遗弃并逃离及因具有下列行为而违犯前述罪行的除外。(2007年12月21日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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