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饮酒驾驶”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考察/杜相希(5)
1、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条【道路交通法第5条(遵守信号或指示义务)】规定的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等的指挥信号或禁止通行或暂时停止等安全标志的指示驾驶车辆的
2、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道路交通法第13条(车辆通行规定)】规定越过中间线或道路交通法第62条【车辆通行禁止横越,U-TURN、倒行】规定横越、U-TURN、或倒行的
3、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7条【车辆行驶速度】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每小时20公里限速的
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超车方法】第1项、第22条、第23条或第60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超车方法、禁止期间、禁止场所或强行插车的
5、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4条【交叉路口通行】的规定交叉路口通行方法驾驶车辆的
6、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7条【步行者的保护: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过通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停止线前停车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或给步行者通行带来危险;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实施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或向右通行时应遵守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的信号或指挥而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所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妨碍在未实施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或横越附近道路的步行者通行;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经过有步行者通行的道路安全地带或未设置安全地带的较为狭窄路段时应缓慢行驶;所在车辆驾驶人员在步行者通过未设置有斑马线的道路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停车以使步行者安全通过】第1项【步行者的保护:①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过通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停止线前停车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或给步行者通行带来危险】规定违反保护人行步道(斑马线)行人的义务驾驶车辆的
7、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3条【禁止无证驾驶】第1项、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或道路交通法第96条规定未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或国际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效力处于中止中或禁止驾驶之中时,视为没有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或未持有国际驾驶执照。
8、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禁止醉酒驾驶(该条规定从2009年10月2日开始施行)】第1项规定醉酒驾车或第45条【车辆驾驶人员除第44条规定的禁止醉酒驾车外,不得在疲劳、疾病或药物(指毒品、大麻及类精神性药物及其它行政安全部规定药物)及困其它事由致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形时驾驶车辆】规定的因药物影响而可能处于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
9、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车辆通行规则】第1项规定侵犯人行步道或第13条第2项规定的人行步道通行方法驾驶车辆的
10、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乘车或装载的方法和限制】第2项规定防止乘客跌落义务驾驶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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