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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饮酒驾驶”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考察/杜相希(7)

(二)韩国有关饮酒或醉酒驾驶的规定
  韩国于2009年4月1日新增加规定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0月2日施行。
  《道路交通法》第44条(禁止醉酒状态下驾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驾驶车辆。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可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测定驾车人是否属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规定:违反第44条第1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于2009年4月1日新修订,并于2009年10月2日施行)

(三)中韩相关规定比较说明

  通过上述对比,我国道路交通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惩处程度不够严重。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设立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对醉酒驾车未造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行政处罚和行政拘束为主。而韩国2009年4月1日规定对醉酒驾驶车辆或拒绝接受酒精检测的规定为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并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相当于56000元人民币) 以下罚金。

四、结语

  据韩网络警察厅统计资料,韩国交通事故伤亡也保持了较高的比例(附韩国交通事故伤亡数据表 )。有关“饮酒醉酒驾驶车辆”问题,韩国于2009年4月1日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提高刑法处罚力度,把原“饮酒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处罚规定由此前的2年以下徒刑和500万元罚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和1000万元以下罚金。韩国《道路交通法》有关“禁止醉酒驾驶”的规定修订于2005年5月31日,2006年7月19日再次修订。2009年4月1日进行的提高刑罚力度的修订旨在消除饮酒驾车并以此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对我国刑法是否增加“饮酒醉酒驾车”问题,涉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准确鉴定、量刑等事项,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进行慎重讨论决定。但韩国及其它国家相关做法,无疑为我国从法律上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思路。即我国亦应有理由采纳相关建议并增加“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刑法规定以提高对饮酒醉酒驾驶车辆者的处罚力度,而不宜等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再寻求相关解决方案。
类别/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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