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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杜相希(4)

(二)第2章 罪
  第1节对“罪的成立和刑的减免”予以规定。相关条文为第9条至第24条。第9条规定未满14岁者不受刑事处罚;第10条规定身心障碍而不能辨别事物或没有意思表达能力者不受刑事处罚;有辨别能力者减轻处罚;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碍者而实施犯罪者不受前项规定限制;第11条规定聋哑人减轻刑罚;第12条规定了强制行为,因暴力或遭受无法对自身或亲属进行保护的胁迫而实施强迫行为不受处罚;第13条对犯意予以规定;第14条对过失予以规定;第15条对事实错误予以规定;第16条对法律错误予以规定;第17条对因果关系予以规定;第18条对不作为犯予以规定;第19条对独立行为的竞合予以规定,即对同时或非同时独立行为结合无法辨别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的对各自行为以未遂犯处罚;第20条对正当行为予以规定;第21条对正当防卫予以规定;第22条对紧急避险予以规定;第23条对自救行为予以规定;第24条对受害人的承诺予以规定。
  第2节对“未遂犯”予以规定。第25条规定了未遂犯的定义;第26条规定了中止犯的定义;第27条规定了不能犯的定义;第28条对阴谋和预备予以规定;第29条规定对未遂犯处罚依相关法条规定确定。
  第3节对“共犯”予以规定。第30条对共同正犯予以规定;第31条对教唆犯予以规定;第32条对从犯予以规定;第33条对共犯和身份予以规定;第34条对间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帮助行为加重处罚。
  第4节对“累犯”予以规定。第35条明确了累犯的定义,即受过禁锢以上刑罚其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后3年内再犯应受禁锢以上刑处罚者按累犯处罚;第26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累犯的处理。
  第5节对“竞合犯”予以规定。第37条规定了竞合犯的定义;第38条规定了竞合犯的处罚原则;第39条对未予判决的竞合犯,数个判决和竞合犯,刑罚执行和竞合犯予以规定;第40条规定了想象竞合。

(三)第3章 刑

  第1节对“刑的种类和轻重”予以规定。第41条规定了刑的种类,即死刑、徒刑、禁锢、丧失资格、停止资格、罚金、拘留、罚款和没收共9类刑种。第42条规定了徒刑或禁锢的期间,徒刑和禁锢分为有期和无期两种。有期徒刑和禁锢的期间为1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加重处罚的刑期可达25年;第43条对刑的宣告,资格丧失及资格停止予以规定。即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刑者同时丧失公务员资格、公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业务资格、法人的理事、监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关法人业务的监察或财产管理人资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在判决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前停止公务员资格、公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业务资格;第44条规定了资格停止,即第43条规定的资格停止期间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条规定罚金刑的起点为5万元以上。但减轻处罚的可为5万元以下;第46条规定拘留的期间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条规定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第48条规定了没收对象和追征;第49条规定没收刑即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第50条规定了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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