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本不同命,何以同价?/温跃(5)
18、主张死亡赔偿金是赔偿死者亲属损失的学者相对较多,这里又区分出仅为赔偿死者亲属的财产损失即因死者死亡而引发的财产损失和仅为赔偿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两种对立的观点。先给出这两种对立观点的共同点---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本人的理由:
(1)生命的丧失必然伴随着权利主体人格消亡,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是以私人存在为前提。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不可能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民法上的义务,就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死者已经无任何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其死亡,不过是引起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
(2)人既然已经死亡,其已然无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包括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请求侵权死亡赔偿的案件中,死者已经不能作为原告对其失去生命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也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此等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
19、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主张死亡赔偿金仅为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观点。其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中国政法大学尹志强副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这种观点的直接理论后果如下:(1)死者亲属无权在死亡赔偿金外另行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3)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20、张新宝教授是最典型地主张死亡赔偿金仅是赔偿死者亲属财产损失的学者了。他认为:“侵权致人死亡,在财产损害方面来说会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为近亲属被认为与死者是“经济性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因婚姻(尤其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或者扶养关系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侵权事故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利益逸失,对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侵权死亡产生的“逸失利益”财产损失的赔偿旨在维持被扶养人和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不仅仅限于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的目标即是维持死者近亲属因亲人去世可能降低的一定生活水平,而不是获得遗产,赔偿数额虽与死者生前收入状况有关,但并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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