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本不同命,何以同价?/温跃(7)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可见,死者近亲属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又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允许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该司法解释没有说明二者是选择关系,故按照一般理解,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应该可以同时主张),显然是个立法的败笔,从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顺带说一句,现代中国的司法解释就是法官造法)
23、也正是这个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了全国上下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
24、在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上,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与众不同,由于其为中国侵权法的领军人物,有必要关注一下他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
“死亡赔偿是收入赔偿吗?不是。死亡赔偿最根本的是赔偿失去的生命,在学说上叫做“余命的赔偿”。中国男人的平均寿命是76岁,女人是79岁,大体上是这样。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发生的话,一直可以活这么长,现在提前结束生命,侵害的就是这个生命的权利,赔偿的就应该是生命权的损失,那为什么要不平等?我觉得就应该按照死亡时的年龄来确定,这样才是最公平的。或者,干脆就像飞机失事那样,每人赔偿40万,大家都是一样的,谁说不公平了吗?没有人说。所以,我觉得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还是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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