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本不同命,何以同价?/温跃(8)
“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人死亡,首先的损害是“人死”这个事实本身。你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受害人就再也活不了了。本来应该活到70多岁,现在20几岁你就把他给“消灭”了,其余的50多年就活不成了,你不该赔吗?其次才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例如丧失亲人的痛苦,这是精神损害;没死之前要抢救,要护理,要花费很多的钱,这是财产上的损失。当然收入也会有一定的损失,但是收入损失其实用了另一种途径在补偿,生前抚养的那个人生活补助费是要赔偿的,这也就是在赔偿收入损失,这些赔偿近亲属都是要享受的。我认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是要赔偿的,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要赔偿的,死者收入的赔偿可以用对生前扶养的人的赔偿解决。所以,应该赔偿的就是精神损失的赔偿,把这些事实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赔偿的请求权,就是赔偿没有活这些年的请求。死亡赔偿的本质就在这里,而不是收入的赔偿。 ”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如果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当然就应当是归属于受害死者的近亲属的所得。如果认定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可以认定为“逸失利益”赔偿,也可以认定为是对死者的“余命”的赔偿。我认为,死亡赔偿金首先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寿命,因此是余命赔偿。同时,这种余命,也是对家庭收入造成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仅仅认为是对家庭逸失利益的赔偿,那么就不应当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再进行赔偿,而现在我们的规定是两份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性质应当是余命赔偿,赔偿的是死者的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应当归属于其近亲属,而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一个人死亡了其实有两个直接受害人,一个受害人是生命权受到侵害之人,另一个受害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这样的话,这里面就有两个请求权,这等于说死者受到损害,他是一个直接受害人;然后死者的近亲属也是一个直接受害人。既然两个都是直接受害人,近亲属作为直接受害人当然产生请求权,干嘛还得从死者的请求权转到他的身上来呢?没有这样的必要!”“不管请求权怎么着,是在死者身上,还是死者近亲属身上,反正你是加害人就要承担这个赔偿义务,死者已经死了,没有办法进行赔偿,当然要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
25、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赔偿,不是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余命赔偿,赔偿的是死者的人身利益。不是死者预期收入的赔偿,也不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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