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名的法律保护方案/蒋凯(3)
(二)作品标题不受商标法保护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专有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必要条件。如果作者对作品标题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则不能要求法院适用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在美国,即使该作品标题没有被注册为商标,只要其获得了第二意义,也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为华纳兄弟电影公司诉雄壮电影公司案为例,拥有题为《掘金者》剧本的原告认为,被告以《巴黎的掘金者》为一部电影的名称侵犯了其权利,要求法院禁止被告使用该标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一部剧作的著作权不能延及对其标题的使用享有专有权。然而,根据普通商标法,法院发出一项禁令,由于该标题获得了第二含义,公众已把它当作原告的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因为被告的行为存在着欺编公众的可能性。
(三)作品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于歌曲属于商品且唱片公司或作者相当于经营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仍可以适用。
2.注意事项
首先,只有知名歌曲的标题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次,歌曲作者应对相同歌名的歌曲造成听众混淆进行充分举证。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诉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为例,被告有意使用了和《现代汉语词典》相近似的书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之词前加一个“新”字,并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其为“换代产品”。虽然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却由于原告未举证被告的行为导致读者混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中指出:“《现代汉语词典》经过多年的出版发行,确实已在广大读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和吸引力。但原告因未提供被告使用《新现代汉语词典》书名确已造成与《现代汉语词典》误认的充分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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