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电信v.欧盟委员会案论价格挤压的认定/李治国(10)
在中国,作为受管制(包括在定价上)的电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价格挤压现象,如山东电信2007年重新调整互联网接入的资费标准,非主流运营商,如ISP、歌华有线、长城宽带等的接入费用大幅度上调,且带宽在45M以上的接入者将直接划归中电信集团统一管理 。但由于直接针对价格挤压的立法不明确,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也仅限于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但事实上从主体和认定标准等方面,价格挤压与这两者还是有差别的。因此,在价格垄断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将价格挤压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形式,并明确其界定标准。这对于电信行业和其他行业(如石油零售行业)的市场竞争将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从而也更有利于消费者。
此外,在价格挤压监管机构方面,行业监管机构要与反垄断监管机构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保持充分沟通和协调,从而为相关市场主体的价格挤压行为认定提供统一而确定的标准。还需要明确的是,针对目前中国反垄断监管“三足鼎立”的局面,应明确价格挤压具体应由哪个机构负责监管,特别是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之间的执法界线应划清。这种迹象已经从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的规定中等到了体现 。工商总局显然将价格垄断行为推给了发改委。
总之,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需要认真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学术研究,以推动价格挤压行为在中国的认定和适用。
李治国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lizhiguo11@hotmail.com, 手机:1501001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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