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电信v.欧盟委员会案论价格挤压的认定/李治国(3)
T-DSL的收费并不受最高限价制度的事前监管。根据电信法30条,此收费仅需事后审查。2001年2月2日,因竞争者的申诉,RegTP对德国电信以前的ADSL收费价格进行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与德国竞争规则相抵触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RegTP于2002年1月25日结束调查,并认定德国电信2002年1月15日的提价并没有低价倾销的嫌疑。
行政程序:
1999年3月18日和7月20日,欧盟委员会接到来自15家公司对德国电信定价的投诉,这15家公司均是德国电信的竞争者。
1999年7月15日,欧盟委员会根据1962年第17号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向德国电信发出信息调查表(request for information)。德国电信于1999年8月13日和25日以信函方式对此予以回复。
2000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德国电信的竞争者发出信息调查表。2001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再一次向德国电信发出信息调查表。2002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向德国电信发出拒绝通知。2002年7月29日,德国电信提交对拒绝通知的意见陈述。同年10月25日,德国电信针对竞争者的观点提交其观点陈述。
2003年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再一次向德国电信发出拒绝通知。2003年3月14日,德国电信再一次提交意见陈述。
2003年5月21日,欧盟委员会根据EC82条做出2003/707/EC号决议 ,认定德国电信违反EC82条的规定,防碍市场竞争,并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同时对德国电信罚款1260万欧元。并于2003年5月30日通知德国电信。
诉讼:
2003年7月30日,德国电信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电信诉讼请求是:
- 判定欧盟委员会决议无效或,减少对其的罚款;
- 由欧盟委员会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非诉费用。
欧盟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是:
- 驳回起诉;
- 由德国电信支付相关费用。
在诉讼中,德国电信认为欧盟委员会在认定其违反EC82条时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包括:
- 德国电信的定价并不是滥用,因为其没有足够的活动余地以避免价格挤压;
-
- 欧盟委员会确定价格挤压的方法学不合法;
- 欧盟委员会价格挤压的计算存在错误;和
- 并不能证明所确定的价格挤压对市场产生反竞争的影响。
欧盟初审法院最终完成采纳了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并据此形成了以下主要论断:
- 受管制行业的垄断企业必须保证其定价不违反EC82条的规定。受事前价格批准约束的垄断企业必须保证其使用监管机制下的自由裁量权来避免滥用定价。此定价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受到此企业对市场所肩负的“特定职责义务”这一现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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