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电信v.欧盟委员会案论价格挤压的认定/李治国(6)
“如果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企业共同拥有相当于支配性的地位,那么其经济实力就足以使其具有能力独立于竞争者、客户和最终消费者行事。”
从这两个定义中,并不能具体区分他们之间的区别,但欧盟委员会在其相关指引中对这两个概念做了进一步阐述。支配地位的确定需要参考许多标准,其评估依据是基于当前市场情况的前瞻性市场分析。市场份额经常被当作市场优势的代表性因素。尽管高市场份额本身不足以确定拥有重大市场优势(支配)地位,但一个在相关市场不持有重大份额的企业不可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如果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此企业是不可能在相关市场上享有(单一)支配地位。从欧盟委员会决议实践看,单一市场支配地位通常存在于企业占有40%以上份额的情况,尽管欧盟委员会在某些低市场份额的案件中也会考虑支配地位问题,因为支配地位在不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根据已经确立的判例法,非常大的市场份额 – 超过50% - 本身,极个别情况除外,就证明支配地位的存在。如果企业占有大量市场份额且持续了一段时间,就应被推定为拥有重大市场优势,即,拥有支配地位。
从中可以看出,重大市场优势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情况。对于价格挤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实施价格挤压企业在上游市场所处的地位或占有的市场份额应足以影响下游市场竞争者对必要投入要素的选择,即下游市场竞争者绝大部分都需要从价格挤压企业购买必要投入要素,此企业才能通过其在下游市场的业务排挤这些竞争者。因此,有人认为,价格挤压情况下的支配地位近似于超级支配地位(“接近垄断的支配地位”),其要求占有80%或以上的市场份额 。但价格挤压企业在上游市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并不是价格挤压成立的要件。
(三) 向下游企业提供的投入要素必须是“必要的或主要的”
在德国电信v.欧盟委员会案中,欧盟初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
“…[德国电信]拥有德国的固定电话网络,并且不争的事实是…在欧盟委员会做出去裁决时在德国没有其他的基础设施可以使[德国电信]的竞争者可能进入零售接入服务市场。 ”
对于下游市场的竞争者而言,德国电信所控制的网络设施是这些竞争者在下游市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投入要素,否则,就无法开展业务,也就限制了下游市场的竞争。
因此,这里的“必要的”有两层含义,其一,对下游市场竞争者而言此投入要素是必要的。欧盟委员会在其《电信行业接入协议竞争规则适用通知-框架、相关市场和原则》(《接入协议》)第91段指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是‘必要的’?如果同意接入使用会给要求接入的公司带来有利的市场地位并不足以说明是必要的,但如果拒绝接入使用,则将导致要求接入的公司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或带来严重的或不可避免的不经济,就足以说明是必要的” 。其二,对下游市场的充分竞争是必要的。如果下游市场存在可替代必要投入要素的选择,那么,下游市场的竞争者完全可以转向其他的替代要素以开展相关业务,这也可以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这种情况下,价格挤压的排挤效果就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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