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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具体事项清理之我见(2010年修订版)/宋飞(2)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关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机关目录

  关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机关目录

  一、市发改委(4项,区里叫“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四)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市建委(20项,区里叫“区城建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四)特殊车辆(指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事先须经市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七)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八)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注:以上八项为市区城建部门共同实施的许可事项

  (九)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十)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十一)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十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三)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十四)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十五)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十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注:以上八项为市城建部门实施的许可事项

  (十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十八)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十九)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准;

  注:以上三项为市区城建部门共同实施的许可事项

  (二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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