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潘志国(4)
把握这个规则时要注意三点:首先预见的主体应该是违约方;其次,预见的时间应当是订约之时,而不是违约时。应当以订立时预见到的情况来决定违约方是否属于应当预见,不然的话对违约方的交易风险就过于强求了;再次,对于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根据对方的身份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合理预见到损失的数量(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的[10]。最后,对预见性的举证,完全交由守约方和违约方都不妥当,这便要有一个客观标准来判断违约方的主观状态。
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预见应该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合理(人)标准,一个是违约方的特殊标准。所谓合理(人)标准,就是说只要违约方是一个正常人能够预见到的,就推定他应该预见到,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所谓违约方的特殊标准,就是违约方对非违约方身份识别的问题[11],具体要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方对非违约方身份的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详见举例说明[12]。如果从职业、身份等出发,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可能高于社会一般人的话,就应当考虑按照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这种赔偿范围。当然,对于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可见在适用可预见标准时,合理标准和身份识别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这两个标准要结合在一起,才能比较准确地适用可预见规则。
2、减轻损害规则(减损规则)
减损规则,就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若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理论依据
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二是因果关系论,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非违约方自已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2)适用条件
一是非违约方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对于守约方来讲,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当,应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二是非违约方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泥于客观结果;三是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
(3)合理性判断
该规则的核心是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非违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要求非违约方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非违约方行为合理性判断至少有三个因素来考量:一要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二要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方法、费用是否适当[13];三要注意采取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另外还要注意的是,非违约方采取这种合理的减损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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