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潘志国(5)
3、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守约方基于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利益的差额。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真实损失)。该规则虽然合同法上没有规定,但可以从民法理论推导出来,就是违约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但是违约使对方获得了收益,应当把收益刨除出去。通常说违约只会造成损失,怎么会有收益呢?其实是存在的,很多合同中就有收益的情况[14]。
(1)理论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使非违约方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非违约方不得因损害赔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
(2)适用条件
一是违约行为发生后,非违约方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二是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
(3)可扣除利益
一是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二是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三是标的物毁损后的残余价值等。
4、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非违约方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非违约方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15]。
过失相抵首先要求非违约方有过错,其次非违约方过失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是扩大的共同原因。
(二)计算方法及公式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故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显得尤为重要。
1、计算方法
由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在违约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评价合同在正常履行时的状况,而可得利益的取得常常须具备各种条件,要求当事人将这些条件全部列举出来,并计算出它们对可得利益取得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根据合同约定与否,可得利益损失可分为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16]。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因约定赔偿较为简单,以下仅涉及法定赔偿。
由于交易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考虑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仅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几种典型类型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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