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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潘志国(6)

(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经常发生在生产设备、原材料的买卖合同违约当中,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即为可得利益损失。其一般可根据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在一个财务制度非常健全的生产企业或者公司,这种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间内平均的经营利润,实践当中也经常出现这个生产企业和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计算出其同期的平均的生产利润率,这是就要考虑到同类企业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其月、季或者年平均生产利润率。
  当然在应当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所延误的生产期限应计算至已经或可以采取减损措施之日为止。

(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有关,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在通常情况下,非违约方的经营利润损失可以参照已履行期间的利润率来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润损失[17]。

(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商贸公司有关,在连环购销当中更是经常出现。这类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是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这里面有一个时间界限[18]。
  
2、计算公式

  结合计算规则及计算方法会得出相对比较具体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交易成本。

(三)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按照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的原则,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以合理认定法定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四)计算与认定要注意的问题

1、受害人或者守约方所主张的损失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即首先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要求赔偿的可得利益应当是纯利润,不应当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及税收等,同时也要考虑到几个因素,比如说市场价格上的因素、原材料供应状况、守约方的生产条件,这些对利润的取得都有影响。

3、对可得利益损失不能强调全部赔偿,还要考虑根据非违约方的具体情况的不同区别对待。比如新成立的企业,其可得利益损失就其赔偿来讲,在同等条件下一般来讲应当低于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老企业。再比如说,一个总经销性质公司和一个零售企业在可得利益损失问题上,也是有所区别的,前者获得可得利益的条件,通常来讲一般要优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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