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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潘志国(7)

三、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国家没有证据法,我们的证据制度还不完善,证据的认定与运用是一个法官裁判案件的核心问题。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作为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非违约方的过失等;作为非违约方,则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
  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至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则既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违约方来举证,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步骤

  结合以上计算规则及计算公式,便可归纳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非违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额,这部分应该由守约方或者受害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哪些是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的,这一部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分配举证责任;第三步,确定非违约方有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步,确定非违约方是否因违约有可能获得一种不当得利,若有也应当在损失中扣除;第五步,确定非违约方对损失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应当在损失中做出必要的扣除;第六步,考察非违约方获取可得利益的能力和条件,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额,这实际上也是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五、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至少有三种: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欺诈的情况下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适用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形,是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合同主要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当一方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已不是合同问题而是侵权了,应该适用侵权法来解决,这不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时,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当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之后,得出损失是大是小、精确与否,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合同双方立约时就已经预见到了这个数额,是要按照事先预见的数额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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