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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钊作俊(2)
除了上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适用取保候审的两种情况以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何谓需要逮捕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于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当立即逮捕。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院部委于1998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并且,上述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据此,上述所谓的“需要逮捕”,指的就是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该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所谓的“证据不足”,则是指尽管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系其所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还不能肯定地确认该犯罪事实,或者案件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着疑点,案件的认定在证据方面还有点欠缺,还不太充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对之取保候审。所谓的“患有严重疾病”,就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告人患有不宜被羁押的某种疾病。
2.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
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呢?这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的地方却不允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即赋予被羁押的被告人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但也有极个别地方的极个别司法人员仍然以这是法院的解释为由拒绝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它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的义务。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执行,案件进行到审判阶段以后,法院就可以据此认定有关机关和人员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则可能成为对控诉方不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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