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李娜(7)
(四)健全符合国情和法治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
1.探索司法机关分级管理,相对独立于地方权力机关的组织体系。对司法机关及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分解到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和司法行政部门来履行,即对司法机关及人员的纪律检查职能、人事调配职能、经费保障职能和人员的教育培训职能交由政法委负责履行(司法人员任命除外,应依法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其他涉及行政执法的司法机关职能,如执行权等,应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来履行。这样既能把司法机关从纷繁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又力求达到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拥有足够的资源。
2.建立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经费保障体系。司法机关经费不足是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难题。经费不足,并受制约于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从制度创设上寻找治本之策。首先,司法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统筹是可行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对司法投入不断加大,从完善司法制度的角度讲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其次,司法经费统筹的程序法治化。借鉴现代法治国家做法,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策权、政府行使执行权,司法经费并不受制于行政机关,建议由党委政法委制定司法机关的经费预算,人大通过预算决议,地方行政机关执行预算拨付,司法机关管理使用。
3.建立司法人员任职保障制度。我国对司法人员的执法义务强调得多,而对司法人员的任职保障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缺乏权威等诸多问题无不与我国司法人员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有着重大关系。必须为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力提供必备的条件,包括任职、晋升、调转、回避、薪俸、退休、惩戒等保护和惩治措施。改革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机制。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增加“法官、检察官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遴选”规定,上级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一般应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增加“法官、检察官可以向社会遴选”的规定,如从律师队伍中遴选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为法官和检察官;允许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交换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建立司法人员职务保护制。法官、检察官一经任用,除因行为不端或违法犯罪符合弹劾、撤免、调离或提前退休外,不得随意更换,免除因抵御干扰、公正司法而可能带来的后顾之忧。
4.加强对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异地交流。应明确规定,法院院长和副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在同一司法机关的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一届,满一届的,必须实行异地、省级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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