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周丽君(4)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统治阶级崇尚刑法,重视刑罚。在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都采用刑罚的手段。 在重刑主义文化的影响下,复仇意识、复仇观念根植在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心中,导致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痛恨,希望对其严惩不贷,希望司法机关将其长期封闭关押甚至判处死刑,而实际上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本能保护,正如吴宗宪所说, “从犯罪学和被害人的角度讲,社会上的每个一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他们都有可能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担心和考虑,使得人们有可能设身处地的思考对实际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态度和反应等问题。既然已经有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那么,自己也有可能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侵害。为了避免自己也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就必须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处以重刑,以便威慑更多的潜在犯罪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 。
人们过于迷信监禁刑的威慑功能,同时复仇心理使得人们认为犯罪就要坐牢,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许多百姓不能完全理解,认为犯罪人既然已经犯罪就要贴上不同于普通人的犯罪人标签,认为只有将罪犯关押起来,才能威慑罪犯和阻止其进一步犯罪。在他们眼里,犯罪人是应该被唾弃和轻视的,给犯罪人出路就是鼓励犯罪。
(三)社区服刑人员受“犯罪标签”影响,导致角色的认同。
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在心理上排斥犯罪人,出于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担心,不愿与犯罪人居住在同一个社区,为安全担忧而不能接受犯罪人在社区内服刑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实际上,犯罪人之重返原居住社区,经常遭到当地居民之强烈反对。无论对于犯罪人之恐惧(或愤怒)是否充满着理性,老百姓大多相信居住在犯罪人之邻里很可能再次成为受害人”。 【6】
社区居民重刑主义背后,是对犯罪人的憎恶与轻蔑,是给犯罪人贴标签,将其与普通人分类,是对犯罪人的驱逐。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一方面使犯罪人自动去寻找某种对应关系,逐渐认同自己的犯罪身份,对周遭的冷漠、排挤和轻视习以为常,不思进取,自暴自弃,对未来绝望,甚至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他们的仇恨与憎恶,使得他们对自己的罪犯身份十分敏感,从而不愿意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等集体活动,不愿接受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上门拜访,怕被人知道自己犯了罪而抬不起头来,对自己的不认同。社会公众的报复心理使社会成为一个不利于犯罪人改造、不欢迎犯罪人回归的社会,即使犯罪人有决心改造,也因缺乏适合生长的土壤,使他们走投无路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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