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周丽君(5)
三、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
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姆所强调的“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根据此法哲学基本原则,刑罚执行应当始终贯彻个别化原则,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大,罪行重,留在社会给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必须运用监禁刑使其与社会公众隔离,进行教育矫治。而对于那些罪行轻、人身危险性小,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罪犯,应当尽量减少使用监禁刑,而适当运用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的进程,这是刑罚个别化思想的体现。因此,我国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为社区矫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社会公众的无谓担忧,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
(一)司法机关更新观念,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我国司法机关也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彻底反思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到底是对付犯罪还是对付罪犯。但多年来,我们却没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应着重治理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人、去除犯罪土壤等,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及重新社会化的需要,为罪犯创造改造的条件,让他们尽可能早的进入社会,不能一味的施以重刑惩罚罪犯而不给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当然如果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罪行重,留在社会会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就应采用监狱矫正方式。
只有司法机关更新了观念,接受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的轻刑化,积极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才能担负起向社会公众宣传教育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轻刑化、刑罚社会化的文化氛围,使社会公众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宽容接纳之心,减少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障碍,给他们一个改造、悔过、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教育和宣传的核心,应该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基于刑罚教育罪犯、挽救罪犯的目的。
(二)增设社区矫正的听证制度,减轻社区居民忧虑
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文明化、人性化的行刑理念与我国社会公众的复仇心理、惩罚情绪从根本上是相对立、相冲突的。然而,我国社会公众必须要转变观念,逐渐形成新的刑罚意识。正如我国学者霍存福所说,“中国总要赶上时代潮流,追随文明大势。中国人无论如何不能总是浸泡在报复的苦水中,烘烤在复仇的火焰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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