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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证实务操作中的认知和判断/骆军(4)

(二)对公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判断识别

  可以参考《公证程序规则释义》的归类方式加以判断,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分为可直接采信的证明材料、经补强证据效力后可以采信的证明材料、可采信不强的证明材料。譬如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和确认的事实、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学校发出的毕业证书、医院发出的出生证明、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归类为可直接采信的证明材料,公证员无须对此类证明材料再进行核实。将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经历证明等)归类为可以采信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大多可不经核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将居委会、村委会、小型私企出具的证明归类为可采信不强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对此类证明大多可作参考,但是仍需进行核实或者与其他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时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对公证申请人办证目的的判断识别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了解公证申请人申请办证的真实目的,公证员通过询问、观察、综合思维得出公证申请人真实的办证意图,了解公证申请人办证的目的,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公证员自身的角色定位要正确。公证员须以客观、中立的第三人身份,向涉及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各方问清事实、辨明真伪,公证员体现的是公平、公正、善意。了解公证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要做到严谨、周密、全面。其次,了解当事人办证意图主要通过询问的方式,在询问过程中须注意:第一,设计一套询问的方法,公证员自己首先要思路明确,抓住核心问题,问话简洁明了,引导当事人深入彻底地谈问题,明确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真实意图,以便于帮助当事人确定具体的公证类别和方式。第二,通过询问利害关系人、知情人以相互印证,得出公证申请人真实的办证意图。第三,密切注意被询问人回答问题是否前后矛盾,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须提请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第四,询问当事人尽量使用通俗易懂和简单明了的语言,以免当事人误解。

五、提高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基本路径和建议

  首先,作为公证实务操作者的公证员不应该老是埋头干事,也要抬头看路,对实务中遇到的经验教训要及时总结,举一反三,多作分析梳理,注重于理论上的研究探讨。其次,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在不断规范办证规则的基础上,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公证员进行实际操作。第三,公证员应该不断提升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不仅是对法理要有深入浅出的理解,对实务更要不断总结,在学习思考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第四,关注社会经济的变化趋势,及时追踪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新动向,公证员要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新的变化、新的情况加以研究,结合立法、司法实践发展的新动向,推陈出新,以适应不同层次和领域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第五,对日常生活经验要多注意观察、知悉、积累,对特别经验要不断提高推理演绎和去伪存真的能力。第六,学习一些心理学和逻辑学的内容,掌握科学原理,以便于在公证实务操作中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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