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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声明书公证的风险防范/骆军(4)

三、声明书公证须把握的基本点

  从办证的角度去分析,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声明体现的是声明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系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声明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同时声明人在办理声明公证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声明书是一种明示的书面表示行为,且必须是声明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发表,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3)公证机构着重证明的是声明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一般不做核实(如公证员认为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除外),声明书发表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但是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4)对涉及财产所有权变更、转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声明,需注意审查声明的事实和内容,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和核实,其目的在于防止欺诈等行为的产生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如何防范声明书公证的风险

  既然声明书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可能因为审查不严或者操作不当而产生风险问题,作为办证人员有必要对此问题引起高度关注,办理声明书公证的风险问题可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1)不断提高办证人员识别虚假材料和辨别当事人真实身份的能力。在加强培训的基础上,办证人员需要多学习一些业务外的知识,力求通过仔细辨别、询问核实、相互印证、委托鉴定等多种手段杜绝虚假材料,正确辨别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建立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的黑名单,充分行使不予受理和终止公证的权利。

(2)对年老体弱或者不识字、不能签名者,建议拍照、摄像并建立声明人的指纹档案,通过摄像等手段可以正确、真实地记录声明人在办理声明书公证时的具体情形,可以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不识字、不签名、对声明内容不明确或不理解等为理由提出异议。

(3)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认真完整地做好谈话记录。公证员在办理声明书公证时,既要告知声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要告知声明人在声明书作出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声明人举证不实或陈述虚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告知声明人在声明作出后,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声明书公证,不能随意翻悔或者撤销声明,声明书作出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在谈话记录的设计中,除告知义务须充分履行外,对年老体弱、不识字、不能签名者,谈话记录需要详尽完整地记录相关内容,文字表述要正确到位,申请表、受理单、谈话记录、声明书、送达回执上均须按手印,尽可能杜绝用盖私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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